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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搜狐侵权案 一审被判向搜房网公开道歉

发表于2006-01-04
    日前,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案一审结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狐公司对搜房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在其“搜狐网”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搜房公司道歉,并向搜房公司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案原告方拥有目前国内最大的房地产网站搜房网(http://www.fang.com),被告搜狐公司拥有焦点网。2002年,搜房网开通搜房南京网(http://nanjing.fang.com)。三年之后,被告搜狐公司也在南京开通了焦点南京网。2005年初,原告向法院起诉,称焦点南京网开通后,剽窃搜房南京网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案件审理中,原告方还出示了八张经过公证的取自焦点南京网的楼盘图片,清楚地显示有搜房网的水印。

   本案于2005年4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2005年5月12日第一次开庭。经过多次审理后,法院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搜狐公司存在侵权事实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链接:

   2002年,新浪网起诉搜狐,指其剽窃手机图片、财经等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2004年,该案终审判决,认定搜狐侵权,判决搜狐赔偿21万元,并连续在搜狐首页向新浪道歉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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