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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制定之我见 -----北大巩教授并不迂腐,全国人大完全正确

发表于2006-02-17
《物权法》制定之我见 -----北大巩教授并不迂腐,全国人大完全正确          

物权法的制定,近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北大巩教授的建议引起高层的重视,全国人大暂缓立法进度,由法工委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对此事件各种观点互相交锋,笔者也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就教于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物权法(草案)》作为子法、作为部门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政府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符合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物权法做为一个部门法,当然也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超越宪法已经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具有权威性、至高无上性,如果超出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那就是违宪。

  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北大巩教授的建议书是符合宪法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是一个法学家科学理性的正确态度,绝不是迂腐。全国人大及时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进一步完善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决定也是完全正确的。立法是科学,是民意的体现,少数人的建议和意见如果是正确的,也应当采纳。更何况如果与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建议就必须慎重对待。全国人大的这个决策,说明我国立法体制越来越健全,立法质量越来越高,全民立法、开门立法的机制越来越完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的焦点上开一刀,就是要确定全社会都要遵守的行为规则,必须严谨、科学、民主,必须真正体现民意。立法来不得半点的情绪化和激情。因此,我们认为,近一步完善修改物权法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看待和分析任何事物,必须站在理性、科学、公正的立场上,对国家立法这样的大事更应如此。我们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树立守法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做合格的守法公民。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立法机关的努力下,有全国各界更多公民的关注与广泛参与,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符合中国实际的物权法一定会在立法时机成熟的时间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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