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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国民要求最基本的对于本国国土的居留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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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本国国民要求最基本的对于本国国土的居留使用权.
陶德生
发表于
2006-02-25
进微信群讨论
房子为国家土地所承载,国土又属于全民所有性质,从理论上可以毫不含糊的讲,只
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居民身份证的中华儿女,都应当享有一定量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每个合法公民首先应当享有的权利。有权利就应当有为国家负担应尽的义务,至于70
年的土地批租,就是最明显的价格体现。
(城市建设用地应该是国有土地、全民土地,地租属于全民所有,现在住宅用地使用
权批70年,经营性土地批50年,这种批租制实际上是以时间换空间,把土地所有权和
经营权变相“私有化”,政府此举既侵犯了所有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十几届政府的经营
管理权。所以,70年的批租应改为年租,即按年支付地租。如果房地产开发周期是12
个月,那么房地产商只需交12个月的地租,房地产商的门槛就低了,之后谁买房成为业
主,谁就逐年向国家交纳地租;相应的配套费和税也按年缴纳。这两项调整可使房价各下
降20%,总共下降40%,那么房价自然就有望降下来。)
问题都这么明显化了,以我们现在肤浅的认识和思想水平来看,这是一个宏大的社会
命题,关系到重大社会民生和安定团结。“知易,行难”,上述问题如今被揪出来,就说
明房地产业有待深度调整和改良,弄不好会社会经济秩序大翻天,因为涉及到全方面的利
益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对现有那部分开发商及富有阶层是一个冲击。
如果这项伟大的房地产制度和改良要出台,政府必须要准备好足够大的“政府胆量、
魄力和决心”,这是一件功在千秋的国民经济大事,我们都将试目以待。
土地产权是国家和全民集体公有制下的, 居住使用权就应该义务无偿交付于人民群众
居住使用. 这种把土地实际产权和使用权一辈子完全剥离的残酷手段和做法, 最明显的是
不符合平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心声.
也听听狗年狗的 " 旺旺" 叫声吧.
根本问题出在改革和实践的国家法律制度修订上.
土地并不是要全部都有偿使用. 切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根本命题的居住使用
权应该是完全无偿条件提供使用的. 除过对土地的居住使用权外, 其他有规模的大规模开
发使用土地,才可以适当考虑土地的有偿供给.
<土地法> 第二条下所属, 应该适当补充和弥补"无偿使用土地"的合理适用范围和条
件; 凡属于居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应无条件交付人民使用.
我们现阶段的改革实践所修订出的法律大部分程度上是呆板照搬西方,尤其是欧洲的
法律体系, 这些适应于高度成熟的市场环境和市场体制的法律体系,到了市场秩序发展较弱
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就存在有严重的水土不服的扭曲和错位. 大量的法律条文被透支、
超前了.不符合我们的实际国情.
土地是政府的? 还是人民的?
土地居住使用权是政府的? 还是人民的?
要打两个大大的问号??
我们连本国公民对于本国国土的居留使用权都被无形剥离了, 这不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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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为国家土地所承载,国土又属于全民所有性质,从理论上可以毫不含糊的讲,只
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居民身份证的中华儿女,都应当享有一定量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每个合法公民首先应当享有的权利。有权利就应当有为国家负担应尽的义务,至于70
年的土地批租,就是最明显的价格体现。
(城市建设用地应该是国有土地、全民土地,地租属于全民所有,现在住宅用地使用
权批70年,经营性土地批50年,这种批租制实际上是以时间换空间,把土地所有权和
经营权变相“私有化”,政府此举既侵犯了所有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十几届政府的经营
管理权。所以,70年的批租应改为年租,即按年支付地租。如果房地产开发周期是12
个月,那么房地产商只需交12个月的地租,房地产商的门槛就低了,之后谁买房成为业
主,谁就逐年向国家交纳地租;相应的配套费和税也按年缴纳。这两项调整可使房价各下
降20%,总共下降40%,那么房价自然就有望降下来。)
问题都这么明显化了,以我们现在肤浅的认识和思想水平来看,这是一个宏大的社会
命题,关系到重大社会民生和安定团结。“知易,行难”,上述问题如今被揪出来,就说
明房地产业有待深度调整和改良,弄不好会社会经济秩序大翻天,因为涉及到全方面的利
益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对现有那部分开发商及富有阶层是一个冲击。
如果这项伟大的房地产制度和改良要出台,政府必须要准备好足够大的“政府胆量、
魄力和决心”,这是一件功在千秋的国民经济大事,我们都将试目以待。
土地产权是国家和全民集体公有制下的, 居住使用权就应该义务无偿交付于人民群众
居住使用. 这种把土地实际产权和使用权一辈子完全剥离的残酷手段和做法, 最明显的是
不符合平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心声.
也听听狗年狗的 " 旺旺" 叫声吧.
根本问题出在改革和实践的国家法律制度修订上.
土地并不是要全部都有偿使用. 切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根本命题的居住使用
权应该是完全无偿条件提供使用的. 除过对土地的居住使用权外, 其他有规模的大规模开
发使用土地,才可以适当考虑土地的有偿供给.
<土地法> 第二条下所属, 应该适当补充和弥补"无偿使用土地"的合理适用范围和条
件; 凡属于居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应无条件交付人民使用.
我们现阶段的改革实践所修订出的法律大部分程度上是呆板照搬西方,尤其是欧洲的
法律体系, 这些适应于高度成熟的市场环境和市场体制的法律体系,到了市场秩序发展较弱
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就存在有严重的水土不服的扭曲和错位. 大量的法律条文被透支、
超前了.不符合我们的实际国情.
土地是政府的? 还是人民的?
土地居住使用权是政府的? 还是人民的?
要打两个大大的问号??
我们连本国公民对于本国国土的居留使用权都被无形剥离了, 这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