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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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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业委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诉权
kiki_jy
发表于
2006-03-22
进微信群讨论
业委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诉权
文/庄清忠律师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地的城市居民告别平房,搬进了高楼大厦,实现居民自我管理成了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的焦点。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无疑成为了所有城市居民小区业主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但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到底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独立的诉权呢?这成为现阶段解决大量存在的物业纠纷的一个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定义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这一定义表明,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由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否则无效。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这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具体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和实施的委托事件或维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大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委托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样,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有价为完整的诉权,否则,业主委员会就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也就是目前为什么有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或仲裁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的原因所在。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款再次表明,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不是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而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所以从行政法规上已经将业主委员会排除在具与独立法人或社团组织之外,实质上是将业主委员会定已成为只是一个特定区域内、特定人群之间的一个自我管理的自制性组织的执行机构。另外业主大会就其本身来讲就不是一个法人或社团组织,所以由其选举产生的机构同样不具有法人或社团组织的性质。
对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利的范围限制,也是构成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而法人单位的经营范围,除法律规定需要特许以外则一般不受限制。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也已经正式公布了并向社会广泛的征求修改意见。然而细览全文,发现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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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庄清忠律师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地的城市居民告别平房,搬进了高楼大厦,实现居民自我管理成了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的焦点。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无疑成为了所有城市居民小区业主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但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到底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独立的诉权呢?这成为现阶段解决大量存在的物业纠纷的一个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定义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这一定义表明,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由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否则无效。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这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具体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和实施的委托事件或维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大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委托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样,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有价为完整的诉权,否则,业主委员会就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也就是目前为什么有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或仲裁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的原因所在。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款再次表明,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不是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而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所以从行政法规上已经将业主委员会排除在具与独立法人或社团组织之外,实质上是将业主委员会定已成为只是一个特定区域内、特定人群之间的一个自我管理的自制性组织的执行机构。另外业主大会就其本身来讲就不是一个法人或社团组织,所以由其选举产生的机构同样不具有法人或社团组织的性质。
对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利的范围限制,也是构成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而法人单位的经营范围,除法律规定需要特许以外则一般不受限制。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也已经正式公布了并向社会广泛的征求修改意见。然而细览全文,发现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