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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十五条最有异议之处——

发表于2006-06-12
国十五条最有异议之处—— 
 


    国十五条《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有许多非常量化的指标,比如5年、90平方之类。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两个70%”。
第一个“70%”是指:“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这个好理解。我觉得也有道理。
第二个“70%”。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那么异议来了:
其一、可以这样理解:是指“一个商品住房小区”(开发地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其二、也可以这样理解:是指“所有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小区合计”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单纯从字面上看,好象两种理解都是可以解释的通。但从老百姓的直觉来说,却似是第一种。但假如是第一种,我就奇怪了,好象这条没有什么实际效果啊,如果说有效果,则是以后大房型比小房型单价高了。说实话,我现在真怀疑现在制订文件者的文字功底了。
发表于2006-06-12
发表于2006-06-12
中国的文字之“博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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