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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规还是陋规?新政还是恶政?——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刘大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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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铁规还是陋规?新政还是恶政?——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刘大生(转载)
简羽
发表于
2006-06-07
进微信群讨论
建设部等七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被官方舆论说成是房地产“新政”
,是稳定房价的“铁规”。鄙人以为,这个《意见》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
一、原则太多,规定太少。
既然是稳定房价的政策或者规章,就应当提出明确的、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并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的行为规范。然而,这所谓的“八条铁规”中,真正属于行为规范的只有那么几句话,大概100多字,其
余绝大部分内容,大约3000字,都是一些原则性套话,显得很空洞。空洞的原则能成为调控房价的“铁规
”吗?这很值得怀疑。
二、“意见”当规定,于法无据。
所谓意见,就是见解、看法、愿望。不是都说要依法行政吗?怎么能用一种看法和愿望来约束下级行
政机关、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来没有授权各个部委“用意见约束社会”的权力。既然叫《意见》,就不是行政命
令,就不是行为规范,更不是法律,公民个人、企业法人、下级行政机关都可以不予执行,至多可以参考
参考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要求“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而没有说“多多
发表意见,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用不确定、不规范的“意见”搞宏观调控,也不符合宏观调控的宪法
原则。
三、行政首长不署名,谁对这个《意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
长、主任负责制。”总理负责制要求总理必须在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上签名、署名。这一点,国务院历任总
理是做到的。部长、主任负责制要求部长、主任们必须在本部门发布的文件上签名、署名。遗憾的是,号
称“八条铁规”的意见,七个部门的一把手一个也没有署名。这样一个没人负责的文件,其严肃性是要打
折扣的。
四、“无偿收回”明显不符合宪法。
《意见》中有这样一句话:“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意见”的意图是
好的,是为了打击囤积土地、哄抬地价的不正当行为。但是,用不正当的、明显违反宪法的手段打击不正
当行为,利小弊大,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
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也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调控房价,当然可以征收,但是要“依照法
律”并且必须“给以补偿”。宪法修正案墨迹未干,政府部门的《意见》就敢说“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究竟是无知还是霸道!真让人不寒而栗。
五、公民没有“依照意见纳税”的义务。
《意见》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
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
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
收营业税。”
加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炒房,意图是好的。但是,部门的《意见》有加税功能吗?没有。公民有“依
照《意见》纳税”的义务吗?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见,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公民纳税的义务,只有法律才能加税。行政机关不经
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机构的同意,随便发表一个“看法”、一种“见解”,就能增加公民的税务负
担,实在不可思议。
六、限制大套住房毫无道理。
《意见》要求各地严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和供应。并且将大套的标准定在120平米,地方可以浮动
,向上浮动不得超过20%,向下浮动不受限制。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和销售,是为了缓解住房用地的紧张
局面,意图是好的。但是,意图好不等于手段好,更不等于效果好。
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恐怕早就住上大套住房了。当普通百姓也想住得宽敞一些的时候,他们说“不行
!不准生产这样的住房,至少要严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这合理吗?
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就能缓解住房用地的紧张吗?不能。比如,有一户人家,6口人,三代同堂,本
来买一套120平米的住房非常合算。但是,当120平米以上的大套型受到严格限制以后,大套住房必然量少
价高,甚至根本没有供应,挤在一个中套甚至小套里面又很不舒服,到那时,这家人只好买两套70-80平
米的住房。这样一来,反而加大了住房用地的紧张。
七、社会知晓期太短,近似于突然袭击。
这个《意见》是新华社于2005年5月11日晚上发布的,2005年6月1日就要实施,社会知晓期只有20天
。搞得整个房地产市场措手不及,一片紧张与慌乱。这种突然变化,以及变化之后的立即实施,不符合
WTO关于政策透明度的要求。因为任何透明的政策,都有一个合理的社会知晓期,否则,社会和公民可以
推断为不知道。这个知晓期不应当少于6个月。
近年来,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增加公民义务的法律,一般都在公布6个月以后才开始实
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并于当日公布的,实施日期是2002年9月1日,社会知
晓期是9个多月。两相比较,社会知晓期只有20天的《意见》显得很不文明。
八、溯及既往,有违政治文明。
任何带有处罚性质的规定都不能溯及既往,这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主要成果之一。任何
一个行为,只要在行为时是合法的,以后的法律和政策、变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再宣布它违法。任何
一种行为,只要在行为时不附带义务,以后的法律和政策,变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增加它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政策都应当针对未来而不能针对过去。
假如立法者今天规定:“1年以后,凡穿拖鞋上街的,罚款10万元。”这样的规定虽然不合理,但是
我们却可以严格遵守它而避免处罚。大不了我赤脚上街就是了。
假如立法者于2005年1月1日规定:“10年以来,凡穿拖鞋上街的,征收10万元文明礼貌税。”许多人
就要倒大霉了。
炒房是导致房价不正常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是,炒房人炒房之时,七部门并
没有说“必须两年之后才能卖”,等人家将房子买好了,七部门才说“两年以后才能卖,否则罚税”,这
就是追溯既往。合理的规定应当是:本规定颁布6个月之后,即2005年11月11日以后(至少也应当是1个月
之后,即2005年6月11日之后)购买的商品房,未满两年出售的,征收全额营业税。
刘大生 2005年6月1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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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房老大(www.foloda.com)!!!
楼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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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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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稳定房价的“铁规”。鄙人以为,这个《意见》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
一、原则太多,规定太少。
既然是稳定房价的政策或者规章,就应当提出明确的、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并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的行为规范。然而,这所谓的“八条铁规”中,真正属于行为规范的只有那么几句话,大概100多字,其
余绝大部分内容,大约3000字,都是一些原则性套话,显得很空洞。空洞的原则能成为调控房价的“铁规
”吗?这很值得怀疑。
二、“意见”当规定,于法无据。
所谓意见,就是见解、看法、愿望。不是都说要依法行政吗?怎么能用一种看法和愿望来约束下级行
政机关、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来没有授权各个部委“用意见约束社会”的权力。既然叫《意见》,就不是行政命
令,就不是行为规范,更不是法律,公民个人、企业法人、下级行政机关都可以不予执行,至多可以参考
参考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要求“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而没有说“多多
发表意见,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用不确定、不规范的“意见”搞宏观调控,也不符合宏观调控的宪法
原则。
三、行政首长不署名,谁对这个《意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
长、主任负责制。”总理负责制要求总理必须在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上签名、署名。这一点,国务院历任总
理是做到的。部长、主任负责制要求部长、主任们必须在本部门发布的文件上签名、署名。遗憾的是,号
称“八条铁规”的意见,七个部门的一把手一个也没有署名。这样一个没人负责的文件,其严肃性是要打
折扣的。
四、“无偿收回”明显不符合宪法。
《意见》中有这样一句话:“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意见”的意图是
好的,是为了打击囤积土地、哄抬地价的不正当行为。但是,用不正当的、明显违反宪法的手段打击不正
当行为,利小弊大,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
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也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调控房价,当然可以征收,但是要“依照法
律”并且必须“给以补偿”。宪法修正案墨迹未干,政府部门的《意见》就敢说“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究竟是无知还是霸道!真让人不寒而栗。
五、公民没有“依照意见纳税”的义务。
《意见》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
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
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
收营业税。”
加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炒房,意图是好的。但是,部门的《意见》有加税功能吗?没有。公民有“依
照《意见》纳税”的义务吗?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见,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公民纳税的义务,只有法律才能加税。行政机关不经
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机构的同意,随便发表一个“看法”、一种“见解”,就能增加公民的税务负
担,实在不可思议。
六、限制大套住房毫无道理。
《意见》要求各地严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和供应。并且将大套的标准定在120平米,地方可以浮动
,向上浮动不得超过20%,向下浮动不受限制。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和销售,是为了缓解住房用地的紧张
局面,意图是好的。但是,意图好不等于手段好,更不等于效果好。
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恐怕早就住上大套住房了。当普通百姓也想住得宽敞一些的时候,他们说“不行
!不准生产这样的住房,至少要严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这合理吗?
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就能缓解住房用地的紧张吗?不能。比如,有一户人家,6口人,三代同堂,本
来买一套120平米的住房非常合算。但是,当120平米以上的大套型受到严格限制以后,大套住房必然量少
价高,甚至根本没有供应,挤在一个中套甚至小套里面又很不舒服,到那时,这家人只好买两套70-80平
米的住房。这样一来,反而加大了住房用地的紧张。
七、社会知晓期太短,近似于突然袭击。
这个《意见》是新华社于2005年5月11日晚上发布的,2005年6月1日就要实施,社会知晓期只有20天
。搞得整个房地产市场措手不及,一片紧张与慌乱。这种突然变化,以及变化之后的立即实施,不符合
WTO关于政策透明度的要求。因为任何透明的政策,都有一个合理的社会知晓期,否则,社会和公民可以
推断为不知道。这个知晓期不应当少于6个月。
近年来,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增加公民义务的法律,一般都在公布6个月以后才开始实
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并于当日公布的,实施日期是2002年9月1日,社会知
晓期是9个多月。两相比较,社会知晓期只有20天的《意见》显得很不文明。
八、溯及既往,有违政治文明。
任何带有处罚性质的规定都不能溯及既往,这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主要成果之一。任何
一个行为,只要在行为时是合法的,以后的法律和政策、变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再宣布它违法。任何
一种行为,只要在行为时不附带义务,以后的法律和政策,变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增加它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政策都应当针对未来而不能针对过去。
假如立法者今天规定:“1年以后,凡穿拖鞋上街的,罚款10万元。”这样的规定虽然不合理,但是
我们却可以严格遵守它而避免处罚。大不了我赤脚上街就是了。
假如立法者于2005年1月1日规定:“10年以来,凡穿拖鞋上街的,征收10万元文明礼貌税。”许多人
就要倒大霉了。
炒房是导致房价不正常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是,炒房人炒房之时,七部门并
没有说“必须两年之后才能卖”,等人家将房子买好了,七部门才说“两年以后才能卖,否则罚税”,这
就是追溯既往。合理的规定应当是:本规定颁布6个月之后,即2005年11月11日以后(至少也应当是1个月
之后,即2005年6月11日之后)购买的商品房,未满两年出售的,征收全额营业税。
刘大生 2005年6月1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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