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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契税.

发表于2006-11-22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发表于2006-11-22
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发表于2006-11-22
发表于2006-11-22
发表于2006-11-22
一、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商品房为普通住宅:
1.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
2.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含)以上
备注: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的比。一般来说,城区多层住宅容积率多在2.0以上,市中心区普通楼盘容积率普遍在3.0以上,高档公寓则多在4.0以上。只有城乡接合部或郊区的一些低密度楼盘容积率在1.0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备注:一级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1068元/平方米,二级为9555元/平方米,三级为8040元/平方米,四级为6886元/平方米,五级为5462元/平方米,六至十级为4526元/平方米。(此价格发布于2006年4月2日)
据北京市建委住宅发展与保障处透露,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依据上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的,今后将每年公布一次。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发表于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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