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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房出租个税征管

发表于2017-01-08
深圳地税局澄清“私房出租个税征管”规定 房屋出租税负:0.5%或1%

此次规范政策并非新出台政策,也非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上调至10%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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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拍摄的罗湖黄贝岭 二手楼盘。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这次出台政策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税政部门人员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并不是新出台政策,而是对现有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的明确与规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0.5%,非住房仅为1%,税负水平与现 策基本保持一致,而非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统一上调至10%或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住房出租则减按10%的税率征税。除据实征税方式外,对于纳税人租赁成本费用不清或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则有权采取核定方式进行征收,据此我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为0.5%或1%。


此次征求意见是深圳地税按照依法 的要求,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拟发布的公告从规范征税的角度单独列示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将更有利于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更多报道

出租房屋个税要征10%、租不起房了?纯属误读!


本月14日,深圳市地税局官网挂出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有一条款为“拟自明年4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条款引发网友热议,“个人出租房屋要收税啦,房租肯定跟着涨!”“买不起房了,也租不起房了”、“个人出租住房,不报备税务部门从何而知?”网上各种议论声音纷至沓来。事情果真是这样吗?楼三姐调查了解到,目前深圳个人出租房屋也在按照综合征收方式征税,《征求意见稿》只是将个税这个条款单独列出来明确,就个人出租自有房屋而言,实际征收比例仅有0.5%-1%。


新政:明年4月起个人出租住房将收个人所得税

请留意条款的第二三条:

请留意条款的2、3条:以一套月租5000元的普通住房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

应纳税额

根据深圳地税局官网前日挂出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 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 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 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公告拟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到底征多少?


以一套租金5000元的普通住房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

应纳税额=250元×10%=25元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

出租住房的个税计算公式为:房租×5%×10%=房租×0.5%

出租非住房的个税计算公式为:房租×5%×20%=房租×1%

调查:深圳现行个人出租住房也需缴税

昨日下午,楼三姐致电深圳税务热线12366和深圳市地税局官网获悉,事实上,现行个人出租住房,官方早已开始征税。目前主动纳税的情况主要有:如有人家有孩子想在租住地址 ,一般需向租赁部门登记,房东须缴纳一定税金、一些单位工作人员租住房屋需要 报销等。现行征税一般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或者在税务部门窗口办理。


自今年5月起营改增后,深圳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


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租金金额为含税租金,应先换算为不含税租金(不含税月租金=含税月租金/(1+5%)),再判断适用综合征收率。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最后一条为“原深圳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我们可以理解为:此前个人出租房屋时,个税与多个税种一起“打包”征收,该征求意见稿只是将出租房屋应缴个税单独明确列出而已。


发表于2017-01-08
发表于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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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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