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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小区物业的质疑(一)

发表于2009-08-04

物业公司管理权的取得,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并非是业主的委托,其应在区建委小区办备案,并接受管理。

成立业委会后,我们先假意配合物业公司,同时区建委小区办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如果物业公司管理得好,还则罢了,否则分分钟搞定他。别忘了政府部门还是听党的话的。

成立业委会,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结果,其间会不断受到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阻挠,大家要团结。以我上一次购房的经历,业主不团结,搞了三个业委会,互相不买账,造成开发商、物业公司渔翁得利,这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

关于小区物业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我下次再讲,今天,先讲一下物业公司是否有处罚权。在北京的一些小区中,常常可以看到物业管理公司贴出的一些通知,通知住户缴纳相关费用的常用语为:“若不交将如何如何。”颇有将不交费用的住户“绳之于法”的意味。甚至扬言停水停电。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而停水停电则更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大家不用惧怕,我们在剧的证据的前提下,有的是办法!

 

 

发表于2009-09-21

物业公司不讲法,我们也没必要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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