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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与情的冲突和协调

发表于2007-12-05
今天早上看到一篇文章:王某与某置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涉及小区是否应在预售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修建残疾人通道的争议。
   从法律上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于情于理,残疾人的利益都应受到理解和尊重,因此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不满。二审法官在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法律和情理的冲突,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出发,尽力做到法与情的统一、情理法的融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意见。(摘自中国大案网www.sh803.com)
大家觉得法与情到底该如何协调呢?
发表于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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