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请业主注意---关于延期收房的问题

发表于2008-10-19
 请业主注意---关于延期收房的问题

 

20081015开发商快递了“关于入住时间的通知”,粗看以为就是通知业主延期入住,细看觉得里面大有文章,首先开发商列举了大量理由,然后说:“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政府大市政工程的展期,致使本项目交付使用时间顺延两个月,至1231。”最后说:“如果您仍希望在20081031开始验收您的房屋,安排装修,我司愿意在协商一致后为您提供方便。需要提醒您的是,供应的临时水、电的价格。将略高于正式水、电的价格。”

在这里大家注意几点:

1.             开发商列举的影响工程的各个文件通知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国家对于不可抗力有明确地解释,在这里我就不一一解释了(可参看论坛其他网友的文章),这只是开发商混淆是非的一种手法。且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重大误解不是开发商说了算的,那是要法院判决才成立的条件。

2.             开发商把所有错误都归到政府部门是一种拙略且愚蠢的做法,首先,无论是测绘公司还是市政公司都是企业行为,他们只是国家认可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是什么政府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是建委、规划局、土地局等,绝不会叫什么公司,国家早已政企分离了,按开发商逻辑我们要找政府解决我们的面积问题和晚交房的问题,那一旦这事好几百户闹到北京市市委,我觉得开发商要承担的不仅仅是中广的问题了,还要承担对政府造谣诽谤,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

3.             鉴于开发商所写:“如果您仍希望在20081031开始验收您的房屋,安排装修,我司愿意在协商一致后为您提供方便。需要提醒您的是,供应的临时水、电的价格。将略高于正式水、电的价格。”那个意思就是虽然市政延期了你还是可以收房,我建议大家从法律角度出发到时间去收房,2008.11.1-2008.11.2号是周六、周日大家一起去收房,我们现在没见到实测面积报告,我们就视为面积没有问题,和原合同一致,按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0810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我们按此要求来收房了)(二)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请出示原件,给我们复印件)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请给原件)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1)上水、下水20081031达到使用条件(2)电20081031达到使用条件(3)供暖20081031达到使用条件,在合同第十二条中还承诺:1.公共绿地20081031达到竣工(请出示竣工验收报告)2.公共道路20081031达到竣工(请出示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第十五条交接手续: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估计大家要有心理准备,咱们要打官司了)

鉴于目前状况,我认为开发商根本做不到合同里所约定事宜,还没有认错提出良好的解决办法,大家一定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来,不可操之过急,现在有些住户要退房,开发商的说法就是面积没有错,要退房算业主违约,一付无赖的嘴脸。
 请大家去收房时自行携带录音、摄像、照相机等设备取证
发表于2008-10-19
 
发表于2008-10-19
 
发表于2008-10-19
 
发表于2008-10-19
可以认为他在试图符合不可抗力条款中,主动消除影响的行动。
发表于2008-10-19
 
发表于2008-10-19
非常同意高出看风景  
发表于2008-10-19
 
发表于2008-10-19
 
发表于2008-10-20
严重同意~~~~~~~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