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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又一城用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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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富力又一城用电通知
wu_yiiop
发表于
2007-12-19
进微信群讨论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1999-11-25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京财综(1999)1783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对在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及《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及平房等非单元式住宅,按换大总表(即“多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仍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每户收取150元;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每户收取250元。
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产权单位(人)应承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为1200元/户。平房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除承租人每户承担250元外,其余工料费由产权单位(人)与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协商确定。
二、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中6层以下(含6层)的楼房是指多层楼,7层以上(含7层)的楼房是指高层楼。
三、由房屋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委托管理单位支付的改造工料费标准,按不高于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平房、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660元/户(按换大总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1200元/户(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多层楼1380元/户,高层楼1900元/户。
四、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规定产权单位(人)负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平房、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660元/户(按换大总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1200元/户(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多层楼1380元/户、高层楼1900元/户中包含向承租人收取的150元、250元、300元。
五、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规定的配电改造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竣工的住宅。199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竣工的住宅,如已基本达到改造标准实行“一户一表”的,其中涉及到如更换开关等少量工程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不得向住户收费;如仍需要按此次改造标准进行改造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北京供电局《北京地区城镇居民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5日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
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 则
1.本规定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产权归属分别由供电部门和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及维护管理,供电部门做到供电到楼、抄表到户、按户结算电费。
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地区原有的多层,高层居民住宅楼房。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验收。
3.居民用户负荷:居民住宅楼房配电设施改造标准,按照首规委1997年“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规定”进行内线改造,一步到位,负荷分期开放,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近期按每户供电负2千瓦供电,装设5(20)安培电能表,10安培限流器,远期可满足每户供电负荷6千瓦的需求。
4.导线的选择:本次改造全部采用绝缘铜芯线,中性线(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主干线、分支线最小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负荷电流及允许范围内的电压损失要求。
5.居民生活用电应设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系统,对单元供电应采用单相三线制供电。
6.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单元首层应加装带有过流保护的支线电源断路装置,以便维护管理。
7.实施“一户一表”的采用规范统一的组合式专用表箱和配套的限流装置。
8.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接地。
二、住宅配电设施装置
(一)多层住宅楼房(六层及以下者)
1.配线方式:
(1)原单相供电的应改为三相五线制供电,六个单元门及以下的设一个进线口,七个单元门及以上的可设两个进线口。
(2)表外主干线户外沿墙敷设应穿入相应管径的镀锌钢管内或采用绝缘护套电缆配线。
(3)楼门进线为单相三线制供电,电源线选择绝缘铜芯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35平方毫米,相线与零线相同,保护地线应是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居室进户线为单相三线制,保护地线同时入户,表前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室内分盘应加装双极隔离开关、漏电保安器,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他电器用插座分三路配线,保护地线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全长采用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也可选择三芯护套线入户。
(5)主干线与分支线连接,分支线与表前线连接,均应加装接线箱,连接点可采用变流转换卡等方式压接。
(6)主干线应采用(标明)黄、绿、红、蓝、黑颜色标注,以区分A相、B相、C相及中性线保护地线。负荷分配尽量平均,以保证三相负荷平衡。
2.表位选择和安装
(1)居民表应安装在每层的楼道公用部位,明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暗装距地不应低于1.4米。
(2)楼道灯单独装表,单独设置照明回路,应采用声、光控延时开关,表位设于一层。
(3)居室表位安装排列,面对电表,从左到右,从上至下,居室号标签插入表箱标志框内。
3.电能表和电表箱
(1)电能表:采用机电一体式(卡式售电)装单相预购电量5(20)安培电能表,局部地区试点低压载波智能电表。
(2)电表箱: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由供电局统一提供组合式专用表箱。(箱体分为两部分,主门锁由供电部门管理,箱内设进线端子、电源开关和电能表。附门锁交用户管理,内设限流器,以便动作时用户复位)。
(3)表箱组合根据居民户数组合,电源线进每层表箱旁的“T接箱”在T接箱内使用变流线卡“T”接后去上层。
(4)限流器供电负荷2千瓦的用户配10安培限流器(负荷控制断路器),用电负荷大于额定电流1.45倍自动断开,当短路时视短路电流大小2~30秒自动断开,用户减负荷或排除短路后再合上即可正常。
(二)高层住宅(七层及以上)综合楼
1.配线方式
(1)居民住宅内的配套设施用电如电梯(含楼道灯),水泵等动力设备以及商业用电的表外线应分别敷设。
(2)进层的分支干线根据高层住宅数多少,确定设置回路数,每一回路不宜超过六层。
(3)每一回路供电均采取三相五线制,电源线选择绝缘铜导线,根据每相所供电的户数选择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相线与零线截面相同,从配电室引出的电源线,应加装带有过流保护的支线电源断路装置。
(4)进层分支干线全长应采用相应管径的镀锌钢管保护,几个回路进层分支干线保护钢管并列敷设。
(5)有关干线、分支线、表前线的连接,T接箱的安装等均与多层安装要求相同。
2.表位选择的安装
(1)居民楼内配套设施的动力表,应集中装在配电室内,商业用电的电能表可按核算单位分别装设在本店内。
(2)通廊式每层居民户数超过六户时,电能表应分两组组合,并列设置。
(3)居民的电能表分别按塔式、内廊式、单元式等分别按单元或通廊安装在每层相应的楼道公用部位,表位安装高度与多层安装要求相同。
3.配电室的要求
(1)高层住宅须设置电缆π接室及配电室。
(2)电缆π接室内设置π接柜两面,每面π接柜按一进线、一出线、一负荷(供本楼用电)。
(3)配电室设置动力配电柜和照明配电柜。
(4)电缆π接室至配电盘采用五线制供电,电线截面的选择须满足目前及远期用电负荷的要求。
(5)动力配电柜设置动力表一组,同时装设电流表、电压表各一组,按用电负荷要求装设若干出线开关。
(6)原则上双路电源应具备互投条件。
(三)本规定未提的内容应遵照“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附 则
1.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北京供电局。
1998年8月25日
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4924号
制作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编辑邮箱:gmbgs@bj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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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1999-11-25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京财综(1999)1783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对在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及《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及平房等非单元式住宅,按换大总表(即“多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仍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每户收取150元;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每户收取250元。
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产权单位(人)应承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为1200元/户。平房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除承租人每户承担250元外,其余工料费由产权单位(人)与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协商确定。
二、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中6层以下(含6层)的楼房是指多层楼,7层以上(含7层)的楼房是指高层楼。
三、由房屋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委托管理单位支付的改造工料费标准,按不高于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平房、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660元/户(按换大总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1200元/户(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多层楼1380元/户,高层楼1900元/户。
四、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文件规定产权单位(人)负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平房、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660元/户(按换大总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1200元/户(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多层楼1380元/户、高层楼1900元/户中包含向承租人收取的150元、250元、300元。
五、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规定的配电改造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竣工的住宅。199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竣工的住宅,如已基本达到改造标准实行“一户一表”的,其中涉及到如更换开关等少量工程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不得向住户收费;如仍需要按此次改造标准进行改造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北京供电局《北京地区城镇居民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5日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
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 则
1.本规定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产权归属分别由供电部门和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及维护管理,供电部门做到供电到楼、抄表到户、按户结算电费。
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地区原有的多层,高层居民住宅楼房。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验收。
3.居民用户负荷:居民住宅楼房配电设施改造标准,按照首规委1997年“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规定”进行内线改造,一步到位,负荷分期开放,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近期按每户供电负2千瓦供电,装设5(20)安培电能表,10安培限流器,远期可满足每户供电负荷6千瓦的需求。
4.导线的选择:本次改造全部采用绝缘铜芯线,中性线(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主干线、分支线最小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负荷电流及允许范围内的电压损失要求。
5.居民生活用电应设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系统,对单元供电应采用单相三线制供电。
6.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单元首层应加装带有过流保护的支线电源断路装置,以便维护管理。
7.实施“一户一表”的采用规范统一的组合式专用表箱和配套的限流装置。
8.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接地。
二、住宅配电设施装置
(一)多层住宅楼房(六层及以下者)
1.配线方式:
(1)原单相供电的应改为三相五线制供电,六个单元门及以下的设一个进线口,七个单元门及以上的可设两个进线口。
(2)表外主干线户外沿墙敷设应穿入相应管径的镀锌钢管内或采用绝缘护套电缆配线。
(3)楼门进线为单相三线制供电,电源线选择绝缘铜芯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35平方毫米,相线与零线相同,保护地线应是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居室进户线为单相三线制,保护地线同时入户,表前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室内分盘应加装双极隔离开关、漏电保安器,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他电器用插座分三路配线,保护地线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全长采用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也可选择三芯护套线入户。
(5)主干线与分支线连接,分支线与表前线连接,均应加装接线箱,连接点可采用变流转换卡等方式压接。
(6)主干线应采用(标明)黄、绿、红、蓝、黑颜色标注,以区分A相、B相、C相及中性线保护地线。负荷分配尽量平均,以保证三相负荷平衡。
2.表位选择和安装
(1)居民表应安装在每层的楼道公用部位,明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暗装距地不应低于1.4米。
(2)楼道灯单独装表,单独设置照明回路,应采用声、光控延时开关,表位设于一层。
(3)居室表位安装排列,面对电表,从左到右,从上至下,居室号标签插入表箱标志框内。
3.电能表和电表箱
(1)电能表:采用机电一体式(卡式售电)装单相预购电量5(20)安培电能表,局部地区试点低压载波智能电表。
(2)电表箱: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由供电局统一提供组合式专用表箱。(箱体分为两部分,主门锁由供电部门管理,箱内设进线端子、电源开关和电能表。附门锁交用户管理,内设限流器,以便动作时用户复位)。
(3)表箱组合根据居民户数组合,电源线进每层表箱旁的“T接箱”在T接箱内使用变流线卡“T”接后去上层。
(4)限流器供电负荷2千瓦的用户配10安培限流器(负荷控制断路器),用电负荷大于额定电流1.45倍自动断开,当短路时视短路电流大小2~30秒自动断开,用户减负荷或排除短路后再合上即可正常。
(二)高层住宅(七层及以上)综合楼
1.配线方式
(1)居民住宅内的配套设施用电如电梯(含楼道灯),水泵等动力设备以及商业用电的表外线应分别敷设。
(2)进层的分支干线根据高层住宅数多少,确定设置回路数,每一回路不宜超过六层。
(3)每一回路供电均采取三相五线制,电源线选择绝缘铜导线,根据每相所供电的户数选择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相线与零线截面相同,从配电室引出的电源线,应加装带有过流保护的支线电源断路装置。
(4)进层分支干线全长应采用相应管径的镀锌钢管保护,几个回路进层分支干线保护钢管并列敷设。
(5)有关干线、分支线、表前线的连接,T接箱的安装等均与多层安装要求相同。
2.表位选择的安装
(1)居民楼内配套设施的动力表,应集中装在配电室内,商业用电的电能表可按核算单位分别装设在本店内。
(2)通廊式每层居民户数超过六户时,电能表应分两组组合,并列设置。
(3)居民的电能表分别按塔式、内廊式、单元式等分别按单元或通廊安装在每层相应的楼道公用部位,表位安装高度与多层安装要求相同。
3.配电室的要求
(1)高层住宅须设置电缆π接室及配电室。
(2)电缆π接室内设置π接柜两面,每面π接柜按一进线、一出线、一负荷(供本楼用电)。
(3)配电室设置动力配电柜和照明配电柜。
(4)电缆π接室至配电盘采用五线制供电,电线截面的选择须满足目前及远期用电负荷的要求。
(5)动力配电柜设置动力表一组,同时装设电流表、电压表各一组,按用电负荷要求装设若干出线开关。
(6)原则上双路电源应具备互投条件。
(三)本规定未提的内容应遵照“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附 则
1.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北京供电局。
19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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