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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钱买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住房?他真的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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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1元钱买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住房?他真的做到了
v225
发表于
2016-11-24
进微信群讨论
1元钱就能买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住房?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金某某依据合同约定以1元钱赢得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
2014年11月16日,家住惠水县和平镇的金某某在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通过认购选定了价值40余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交付了认购款定金1万元,同时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当日,金某某参加了该房开公司举行的“×× 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活动,在活动中,金某某荣获“特等奖”,该房开公司当场为金某某披红挂彩,并与金某某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该房开公司将金某某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之后,房开公司却拒绝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房屋,故金某某将其诉至惠水县人民法院。
惠水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某按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向被告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应亦取得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因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判决:确认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金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该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金某某认购的房屋(市场价为40余万元)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金某某,并退还金某某已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
v225
发表于
2016-11-24
fang9851263192
发表于
2016-11-25
小兔兔挺可爱的,请问怎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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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6日,家住惠水县和平镇的金某某在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通过认购选定了价值40余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交付了认购款定金1万元,同时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当日,金某某参加了该房开公司举行的“×× 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活动,在活动中,金某某荣获“特等奖”,该房开公司当场为金某某披红挂彩,并与金某某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该房开公司将金某某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之后,房开公司却拒绝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房屋,故金某某将其诉至惠水县人民法院。
惠水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某按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向被告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应亦取得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因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判决:确认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金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该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金某某认购的房屋(市场价为40余万元)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金某某,并退还金某某已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