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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2004年物业管理委员会转换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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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我市2004年物业管理委员会转换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luozhuang0001
发表于
2005-06-27
进微信群讨论
关于我市2004年物业管理委员会转换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业委会政策 2005-1-5
京建物【2005】1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和《关于开展组建业主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275号)的要求,今年12月31日前,《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应当全部转换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根据目前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物管会不得再以其名义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印章不得再行使用。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文件所履予的物管会筹备业主大会职能终止。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已开始物管会向业委会转换工作,并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转换。
2005年1月1日起,物管会仍来向业委会转换的住宅物业,由社区居委会按照《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3】949号),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和《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物【2004】345号)规定,重新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做好服务。
对原物管会未转换的居住小区,区县局应与当地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加强指导工作,并积极依靠社区居委会,保障此类居住物业的社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建立重大事件的信息通报制度,保持社区稳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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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政策 2005-1-5
京建物【2005】1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和《关于开展组建业主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275号)的要求,今年12月31日前,《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应当全部转换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根据目前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物管会不得再以其名义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印章不得再行使用。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文件所履予的物管会筹备业主大会职能终止。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已开始物管会向业委会转换工作,并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转换。
2005年1月1日起,物管会仍来向业委会转换的住宅物业,由社区居委会按照《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3】949号),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和《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物【2004】345号)规定,重新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做好服务。
对原物管会未转换的居住小区,区县局应与当地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加强指导工作,并积极依靠社区居委会,保障此类居住物业的社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建立重大事件的信息通报制度,保持社区稳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