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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当前局势的10个提问,请代表和成员们思考

发表于2004-07-24
1、动迁好像停止了,这直接影响整个工期,为什么停止?
2、动迁停止对原计划的开盘时间有什么样的影响?
3、听说KFS的资金链有问题,会不会导致项目流产?
4、上次开会传递的KFS价格信息,从5560涨到5700多,为什么出尔反尔?和资金链的问题是否有关?
5、与上个问题相关,如果和资金链有关,是否存在KFS转嫁超额成本的问题?
6、如果工程能够如期开工,规模能否保证和最初的规划相同?
7、如果工程要拖期,大家是否还有时间和耐心来等?限度如何?
8、如果KFS坚持不减价,我们是否要退出?是单独退还是集体退?
9、如果“玉泉新城”被其他项目取代,大家是否打算还买这个位置?
10、如果买不成“玉泉新城”,是否还要集体团购其他楼盘?
发表于2004-07-24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发表于2004-07-24
,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买不买,完全在购房人自己的判断了。房地产商的信誉可靠,购房人通过内部认购有时确实能省些钱,但风险也比较大,如果房地产商最终拿不到预售许可证并宣告破产,购房人付的定金有可能会打水漂。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受让人(指购房人,笔者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指房地产商,笔者注)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仍然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购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这一条告诉购房人两个问题:

1.购房人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商缺少其它“四证”预售商品房并不成为购房人要求退房的充足理由。

2.购房人千万不要以为房地产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就可以随便付定金,仅凭房地产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房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到起诉时,房地产商仍然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才能达到目的。
发表于2004-07-24
到底拖延到什么时候?我们的时间也是宝贵的,如果有问题可以开诚布公地谈,为什么KFS总是遮遮掩掩,问题回答地总是不着边际,还不停地出尔反尔。还有就是差遣问题,进行了一点就停了?总应该有个合理的解释吧?
发表于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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