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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香蜜湾LOFT取暖费 违规

发表于2013-10-14

网上搜到有关取暖费的相关资料,请大家参考!

根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北京市采暖期的采暖价格为:
(1)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2)锅炉供暖价格:
①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②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9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③燃油(柴油)、燃气( 、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其他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以下是个案例:

我是XX星城的业主,现在又要交取暖费了。我今天看到这样一些说法,贴出来大家商讨:
关于按着销售面积收取取暖费方面的诉讼,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提供了法律援助。邱律师认为,关于物业取暖费诉讼,性质应属供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即按照供暖及应达到的温度标准收取取暖费,现在被告的供暖面积小于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上的温度达不到规定的指标,因此,被上诉人按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对消费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热力公司这部分的收益应属不当得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于这种无商议性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物业按着销售面积收取我们的取暖费,那么,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每家温度不低于16度的标准,我们就有全力要求我们的公摊面积的温度也要达到16度。如果达不到16度,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物业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物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按着销售面积收取取暖费,那么我们要求每层楼道、电梯间、地下室的设备间、一楼大厅、锅炉房、水箱房的温度都要达到16度以上。这个物业做不到,因为那里没有取暖设备。这样,物业属于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记住了:不要按着销售面积交取暖费。
另外,世纪佳园现在是按套内收取。我们业主也应该为权利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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