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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撤消万达长春明珠业伪会三月十八日发布的《管理规约》案已判决

发表于2009-06-12
撤消万达长春明珠业伪会三月十八日发布的《管理规约》案已判决
此案编号:南民初443号,判决书称被告20093月18日发布《长春明珠管理规约》,此规约未经业主大会表决,被告无权擅自发布此规约,此规约内容有多项和现行法规有相违背之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不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依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被告当庭辩称“因其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在三月二十一日向业主宣称此规约已开始实施,忽视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而且已与四月十五日向广大业主道歉,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长春明珠管理规约》”,法庭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被告2009年三月十八日发布的《长春明珠管理规约》已无可撤销的意义,故判决被告业伪会承担诉讼费用与邮费18元。

此案引发由被告业伪会“忽视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而造成,而且已与四月十五日向广大业主道歉,”果真如此吗?非也,它们低估了业主的能力与水平!如果不是三月二十三日立案四月十五日能向广大业主道歉吗?五月六日业伪会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长春明珠管理规约》与《议事规责》,五月三十日称这两项“基本法”开始实施,这两项“基本法”是业伪会与物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大法,六月二十二日法庭继续审理撤销《长春明珠管理规约》与《议事规责》案。

发表于2009-07-06
[Face021] 不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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