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醉驾入罪”朝令夕改,顾忌高晓松面子?
- 发表于2011-05-13
美国人 牛奔啊
- 发表于2011-05-13
肯定不是为了高晓松一个人,遇到上面某些未知的阻力也有可能
- 发表于2011-05-13
我赞成醉驾判刑!就是该严?这些隐性杀手!
- 发表于2011-05-13
另外,高晓松算个鸟啊,法律还为他开情面?
只能说咱们的法律解读起来啊,就像橡皮筋,可松可紧!
- 发表于2011-05-13
醉酒就要关半年 出大事儿的无期徒刑 看谁还敢喝
- 发表于2011-05-13
最高法是不是害怕抓的人太多了,担心各地的看守所、监狱不够使用?
至于这么畏手畏脚的么!
至于这么畏手畏脚的么!
- 发表于2011-05-13
引用:小毛跳 在2011-5-13 11:21:22写道:原帖
最高法是不是害怕抓的人太多了,担心各地的看守所、监狱不够使用?
至于这么畏手畏脚的么!
至于这么畏手畏脚的么!
据媒体报道,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 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广州、深圳、北京、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
作为名人酒驾入罪第一人的高晓松,更是把“醉驾入罪”推向了**。5月10日凌晨,有微博爆料,“昨晚10时50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警方的血检结果显示,高晓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三倍。”随后,警方出示了高晓松亲笔写下的检讨书“?不起,永不酒驾!”
正当人们在为“醉驾入罪”叫好之际,网内网外突然传来了最高法的声音。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party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 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迅速遭到了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 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对于醉酒驾驶, 各国也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正因为如此,我国“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说法不由得让人浮想联翩:
一、最高法是不是害怕抓的人太多了,担心各地的看守所、监狱不够使用?
二、能“醉酒驾驶”的人,是像高晓松一样的那些解决了温饱问题、有私家车奔小康的达官富人。最高法紧急叫停“醉驾入罪”是不是顾虑什么?
总而言之,“醉驾入罪”朝令夕改是立法大忌!否则,正如“九天”网友所说:如果口子一开, 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到那时才真的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