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2-09-13

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多详情点击进入,经转商咨询电话:133-3107-8735.

发表于2012-09-13
发表于2012-09-18

九、按相关政策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 权证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附件2,以下简称《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十、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 权证满五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十一、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经转商——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133-3107-8735.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