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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解聘广东康景物业通知

发表于2014-12-05
标签:物业 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 

通 知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感谢你公司一直以来为本小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本小区业主大会于2014年11月26日做出决议,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本次业主大会符合法定程序,结果真实有效。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进行物业服务的选聘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贵公司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继续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准备好相关移交业主委员会资料。

北京市通州区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发表于2014-12-16

解决拥护解聘康景物业决议一百年不变。

发表于2014-12-16

解决拥护解聘康景物业决议一百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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