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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慎买七类瑕疵房-凶宅

发表于2008-09-28
 

“凶宅”

李女士通过某中介购买了闵行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入住不久即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半年前曾经发生过命案。也就是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一套民间所说的“凶宅”。

李女士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于是,她以上家故意隐瞒发生命案的重要事实而造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房。但是卖方却坚决不同意,理由是生老病死属人之常情,下家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义务。李女士后来又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但是中介只是提供居间服务,事先也没有仔细调查,对此也不知情。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卖方告上了法庭。后虽经法院调解,李女士也没能将房退掉,只好接受卖主五万元的补偿款。

提醒:

按照我国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会与卖主产生争议。但是现存法规并不支持“凶宅”的说法。

发表于2008-09-29
什么样的房子最终都会有人住的!神鬼怕恶人,命硬的人是不在乎凶不凶宅的。

买主得到了5万元的赔偿款,凶宅的凶字也就破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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