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一个跟1292类似的帖子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
- 发表于2009-02-03
恳请各位高人指教!!全家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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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楼层并非违章加盖,只是按规划属于特定用途,同样要作专门使用,不得擅自改成商品房用途出售,其产权也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如果该楼层并非违章加盖,只是按规划属于特定用途,同样要作专门使用,不得擅自改成商品房用途出售,其产权也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 发表于2009-02-03
- 发表于2009-02-04
风险太大了,真的,太大了
- 发表于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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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的永久持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产权证的办理上,以谁的名义办理产权证,即表明谁拥有该房屋的权。其二,产权证即使由你永久持有,但这一持有行为并没有经过房管局的登记备案,如果房屋人挂失旧的房产证后,再重新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的话,承租人的权利还会因此而得不到保障。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民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我国的房屋、土地管理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权属登记是极为重要的法律行为,是房地产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办理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由此而取得的《房屋权证》是房屋权的惟一凭证,产权受法律保护,产权人依法对其房产行使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其他人是无权干涉的。
从目前的市场操作看,使用权买卖仅限于公房,这不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私房。而且,使用权买卖要向产权单位递交申请等文件,得到产权单位同意后才可买卖使用权。因此退一万步说,就算开发商有房子的使用权,那也要得到业主的同意才可进行使用权买卖。
综上所述,购买永久使用权是风险很大的一项,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