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与不救,是个问题。
南京新政救市,效果如何?即使救市成功,得利者谁?1%的补贴能补百分之几的下跌预期?如果价格上涨超1%,对购房自住的消费者可不是什么好消息。短期救市政策能避免下一个严冬吗?
本人献一计,供各界参考,欢迎批评拍砖。
一.基本方案:
1. 返利基金:新房买卖的,房屋总价的5%;二手房买卖或租赁的,中介费的50%;
2. 返利基金用于股市等投资。年度利润的25%用于当年的返利发放,其中,80%为消 费者的返利,20%为经营者所得。
3. 按月划分消费期,例如200X年xx月记为第1期,200X年xx+1月记为第2期,其余类推。消费者的消费月期以成交的当月为准,如果某一期之前的消费分配权均已失效,则将此月期记为第1期。
4. 时间金字塔:假设每年度12月被记为第N期,将当年可分配利润分为1+2+…+N=S等份,第I(1≤I≤N)期的消费者享有的份额为(N-I+1)/S。
同一消费期中的消费者,按其消费额比例共享本期的利润返还。
5. 每期消费享有的返利分配年限为30年,从消费行为发生后的第二年起计,消费行为发生的当年仍有权参与当年的分配。
6. 新房买卖的,累计利润返还以房屋总价的100%为限;二手房买卖的,累计利润返还以房屋总价的40%为限;房屋租赁的,承租方/出租方享有的累计利润返还以6个月的租金为限。
7. 特别限制:房屋买卖的,满5年者方可领取其5年的累计返利,5年内转让的,返利分配权失效,包括过去5年的累计返利和未来的返利;10年内转让的,其未来的返利分配权失效。
二.可行性
就长远而言,因为有有限额度的限定,有限额度的金字塔返利模式的实质不是“金字塔”,而是“有限额度”。消费者获得的累计返利是平均的“有限额度”,“金字塔”的作用仅体现了时间优先原则。于是我们的问题就转化为“能否在规定的年限内实现规定的有限额度?”。
让我们将问题具体化。
1.假设提取交易额百分之P投入返利基金,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为R,每年以投资盈利的25%返利。于是问题就成了“需要多大的年化收益率R来支持N年内返还消费额的百分比X的承诺?”
2.经营者同时可得利Y=?
3.第N年返利发放后,返利基金的余额Z=?
解得:
X=0.8*P*[1/3]{(1+3*R/4)N-1}
Y=0.2*P*[1/3]{(1+3*R/4)N-1}
Z=P* (1+3*R/4)N
三公式中的N为上标,是指数。
于是我们有结论:对于新房买卖,P=5%,支持30年内返还房价的100%的承诺所需的R=21%;对于二手房交易的,P=1.5%,则支持30年内返还交易额的40%的承诺所需要的R约为23%;
这样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能达成吗? 沃伦·巴菲特、乔治·索罗斯等人可以达成。沃伦·巴菲特的成绩是30年平均年率35% ,平均年率35%的收益率可以支持“30年内返还购房款的400%”的承诺!!!
结论:理论上可行而且实际上有人行!!!
三.一些思考
1.随着越来越多的国企及其他各类优秀企业的上市,社会财富将越来越多地集中到股市中进行再分配,本方案给全民分享提供了一种经济手段。如此,我们的市场是否更具社会主义特征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对于购房者,如果房价上涨,返利就是投资收益,如果市场房价下跌,返利就是消费保险,也许能化解退房压力,这对开发商应是个好消息吧。
3.由于开发商或中介也有利可得,我们实现某种程度的利益捆绑,如果给开发商或中介的利益获得上些限制条件,我想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会好一些吧。
4.本质上返利基金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是消费者的钱,一定会包含在房价中,但考虑到5-10年的特别限制,我认为这钱值。一方面,它提高了热钱的投机成本,另一方面,如果5—10年内投机的热钱撤出市场,其放弃的利益将由真正的消费者享有,于是就出现市场炒风越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越大的局面,咱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5.实施与监管
由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自行实施的自由市场模式是不合适的,因为存在资金挪用及卷 款的风险,监管难度大,且当企业倒闭时,会引发其他问题。
政府直接建立类似中投公司的模式也不合适,因为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市场介入过深,有悖市场公平原则。
建立若干家专门的基金公司(有点象房贷美或房利美)进行具体运营,消费者有具体的选择权,这样既利于监管也利于竞争。
6.当有消费者因超时或超额返利分配权失效时,必须有一科学的方法评估与其对应的返利基金的余额Z,同时也应有一科学或合理的处理方案(如公益化)。
7.投资有风险,故必须有基金公司破产解散时基金的处理方案。
莫非列位看官高中时皆与偶不二样,都忙于观草赏花递纸,惟恐花季错过?
楼市冬天冷,新楼缩水急,退房呼声高,历史正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