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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集体合作购买北京朝阳区管庄地段的京通新城的几个问题

发表于2009-03-24
 
近日,全国合作建房发起人,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通过短信公开征集集体购房,目标是朝阳区管庄地段的京通新城100余套住房,其操作方式为:购房人与受托人(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签订合同,并向受托人预付人民币50万元,预付款存入专用账户,通过共同委托,集合购房资金,收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持有的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安排和法律手段,以不高于约定的费用取得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京通新城小区房屋。预计单价将大幅低于目前市场价格。
对这种操作方式,存在以下几点疑问,恳请各位专家予以解答:
         以收购债权的方式能否取得债权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委托人如何规避风险?比如对账户监管问题。
         在收购债权后,如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收购后的债权是否有取得抵押房产的优先权?
         收购后的债权资产是否必须经过拍卖和评估,如果在强制执行时法院决定采取拍卖方式拍卖房屋,债权人是否能够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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