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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署妻名婚后买房冠夫姓 离婚两房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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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婚前买房署妻名婚后买房冠夫姓 离婚两房咋分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1-10-31
进微信群讨论
对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目前法院还未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热议一直没有间断。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最近审理一起离婚案,当事人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主张自己的权利———丈夫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双方对家里两套房子的分割产生争议。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张女士的名下,她不认可是婚前共同出资买的。另一套房子是婚后买的,登记在丈夫王先生的名下,王先生称这是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应属婚后父母赠房,归他一个人 。目前,法院还未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
第一套房 女方说是她婚前买的
王先生和张女士今年都20多岁,住武侯区。今年7月21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张女士告上法庭,希望结束5年的婚姻生活,并分割夫妻财产。
王先生和张女士在武侯区有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2003年6月购买的,价款为19万余元,2004年办下来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女士名字。目前,该房屋已 到60万元左右。张女士认为,这是她婚前自己
贷款
15万余元买的房子,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王先生不同意张女士的说法,他称,这套房子是2003年双方恋爱期间以张女士名字购买的,首付款是由双方共同存款支付的,以后的按揭款都是用双方的共同收入来支付的,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大部分存款都是他到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他请求法院向银行调取2003年至今的还款凭条。
第二套房 男方说是他父母买的
2007年1月,王先生和张女士还在武侯区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住房,全款付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目前,房子价值七八十万元。王先生称,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登记他的名字,属于婚后父母赠房,为自己单独 ,应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张女士反驳说,王先生父母没有出钱,而她的父母出了7万元,她和丈夫向王先生的舅妈借了21万元,现在归还了10万元,还剩11万元,剩下的钱是原、被告共同支付的。王先生称,
买房
子时分两次付款,第一次父母付款25万元没有书面凭证,第二次父母借舅妈21万元,有舅妈打款记录和书面证明,现在还有11万元没还。张女士所说的她父母出了7万元,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时,向她父母借了7万元。
目前,法院还未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新闻链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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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房 女方说是她婚前买的
王先生和张女士今年都20多岁,住武侯区。今年7月21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张女士告上法庭,希望结束5年的婚姻生活,并分割夫妻财产。
王先生和张女士在武侯区有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2003年6月购买的,价款为19万余元,2004年办下来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女士名字。目前,该房屋已 到60万元左右。张女士认为,这是她婚前自己贷款15万余元买的房子,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王先生不同意张女士的说法,他称,这套房子是2003年双方恋爱期间以张女士名字购买的,首付款是由双方共同存款支付的,以后的按揭款都是用双方的共同收入来支付的,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大部分存款都是他到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他请求法院向银行调取2003年至今的还款凭条。
第二套房 男方说是他父母买的
2007年1月,王先生和张女士还在武侯区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住房,全款付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目前,房子价值七八十万元。王先生称,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登记他的名字,属于婚后父母赠房,为自己单独 ,应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张女士反驳说,王先生父母没有出钱,而她的父母出了7万元,她和丈夫向王先生的舅妈借了21万元,现在归还了10万元,还剩11万元,剩下的钱是原、被告共同支付的。王先生称,买房子时分两次付款,第一次父母付款25万元没有书面凭证,第二次父母借舅妈21万元,有舅妈打款记录和书面证明,现在还有11万元没还。张女士所说的她父母出了7万元,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时,向她父母借了7万元。
目前,法院还未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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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