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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供应政策大调整: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可打折

发表于2009-05-14
 

政策倾斜主要面向各地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在保增长的诉求以及土地市场下行的双重因素下,中国的土地供应政策再次进行重大调整,今后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有望大幅低于目前执行的最低限价。

根据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部分工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标准》规定的最低价的15%、50%或者70%执行。

“《标准》已经实行两年多了,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国土部一位权威人士对CBN记者表示。

三类折扣

为遏制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混乱局面,国土部制定的《标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此政策规定,市县等地方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须招拍挂,且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价格底线”。

依照《标准》,全国的工业用地被划分为15个等别,等别与最低价标准一一挂钩。如上海黄浦区为一等,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新疆阿勒泰市为15等,出让最低价标准仅为60元/平方米。

在目前的土地出让市场,工业用地占据着近半数份额。用地价来调控土地供应,《标准》的出台也被视为当时政府收紧土地闸门政策的延续。两年之后,这个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通知》,市县国土部门在确定工业土地出让底价时,对符合若干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可对“价格底线”打折执行。

这些条件包含,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此外,中西部地区也获得了相应政策放宽。《通知》规定,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标准》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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