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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产商取得土地后将永远不能销售开发的住宅项目

发表于2016-11-25
11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切实做好本市“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本市“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6年12月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地块自持部分年限的规定,通知内容显示,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目前来看,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分别是70年、50年、40年,而住宅土地的使用期一般为70年。这意味着地产商取得土地后将永远不能销售开发的住宅项目。

此前9月30日,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控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

随后,北京推出4宗“限房价竞地价”试点地块,根据规土委发布的补充公告,进一步细化试点地块的竞买规则。4宗地块将来销售的商品住房不得捆绑精装修,购买后5年内不得出售。

11月16日和17日,四宗试点地块出让,在开发商的热情下,全部四幅土地住宅部分全部由开发商自持。而按照出让条件,开发商的自持期限为5年。
发表于2016-11-27

感觉好熟悉呀,曾经看过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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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1-28
没错,楼主就是在这找到的
发表于2016-11-28
我也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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