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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京版国五条”细化征税标准发布(转)

发表于2013-04-02

“对于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京版国五条”细化征税标准,并对纳税人的疑问进行解答。细化的征税标准中,地税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文件规定,商品房、自建住房等五类房屋原值认定标准。

3月30日,北京市针对“国五条”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则,在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方面规定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京版国五条”细化征税标准。

文件进一步明确,对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相应凭证确定房屋原值。同时提供购房 、契税缴税凭证的,按孰高原则确定房屋原值;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时,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对房屋原值进行核实。上述两项均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税以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发表于2013-04-02

怎么说呢,普通大众收到了很大的影响,豪宅基本没有任何的影响

发表于2013-04-02

人家该买还是买,不差钱

发表于2013-04-28

个税以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发表于2013-05-08

按照价格的1%征收,那可是不少的钱

发表于2013-05-16

唉 标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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