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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的产权归属一次说清楚

发表于2017-03-05
对中国人来说,房产无异于是安身立命之本,可谓之是诸多财产中最为重要的财产。不少地方、不少人,甚至将拥有房产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以致于纷纷“加名”以获得“安全感”,《婚姻法》及对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房产归属均作出规定,如何区分这些房产的归属对于夫妻来说至关重要。

一、婚前买房

1、婚前全资购房

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所以这种情形为夫妻个人财产,另一半是没有份的。

2、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这种房产在离婚判决中会判给产权登记方,但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 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购房

1、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

因购房款来自于个人财产,故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2、共同出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

三、父母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于2017-03-05
你清楚了吗???
发表于20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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