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大家看了这个新闻没 地震房子倒了仍然要还房贷!!天理何在啊??

发表于2013-04-26

四川省雅安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

声音一:

人在房子没了,月供还要继续


国晖律师事务所韦用文律师解释,“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还得继续还。银行人士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

像这种房子没了,却还要还月供的情况,显然对于失去房子的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如果之前没有买过相关的财产保险,该如何索赔呢?“房子损毁了,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 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从政府救助角度,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使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韦律师解释。

四川人民真是伤不起啊


房子在人没了,房子变为遗产


对于人死了房子还在这种情况,韦律师解释,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当然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等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当然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声音二:

用益物权转化为债权

有 称: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实际是对用益物权的约定,当抵押物灭失后,这个权利也随之消失,但是根据法理,合同双方的债依然存在,即抵押权人的用益物权转化为了对借款人的债权。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大家怎么看呢??

发表于2013-04-26

政府这个时候不就是该发挥作用吗

发表于2013-04-26

这个真的是很不公平的法律规定!!!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2013-04-26

这个也是刚注意到,乍一感觉很不合理,细想想说不上来哪里不合理……

发表于2013-04-27

很正常的事情,换种方式来思考,某路人甲借朋友的钱300万购置房产一处,遇到灾难房屋倒塌,那之前借朋友的钱就不用还了?

发表于2013-04-28

本来应该抗震的,可是房子质量不过关!找谁说去?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