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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侵占绿地,破坏环境

发表于2013-10-18

保利物业公司擅改小区公共绿地用途

属违法行为

近日,北京保利茉莉公馆物业公司擅自破坏小区草地,更改绿地

规划用途。保利物业给出的理由是为建设自行车停车棚所需,表面看

是保护业主利益,实则不然。另外,针对部分业主的质疑,保利物业

给出的答复是小区绿地不为业主 ,无需告知并经业主同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利物业的行为侵害了茉莉公馆小区业

主的合法权益,实属违法行为。

一、小区公共绿地归业主共有,保利物业此举侵犯小区业主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 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

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均对业主因享有物权伴随而来的对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进行了明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

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申请改建、重

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

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

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

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见,对共有

部分的改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是业主的共有权利,且需经多数

业主同意尚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45 条还特意明确界定了何

为“物业共用部分”,即“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

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3

条也明确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 业主负责,业

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北京市绿化条例》第39 条也作出了

同样规定。可见,小区绿地属小区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具有不

可置疑的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仅具有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

享有管护权利,而不享有处置权,擅自变更绿地用途属侵权行为。

二、保利物业擅改公共区域用地,违反了共用区域不可擅改、擅

占的明文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50 条第一款明确:“物业管理区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保利物业破坏绿地行为减少了绿化面积,破坏了保利地产与

业主的合同约定,侵占了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绿化

率/绿地率要由建委审核并写明在购房合同中。在购房时,开发商在

合同中也与业主做了相关约定。如今,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却要擅自

减少绿化面积,实属未经审批的破坏规划行为,不仅破坏了购房合同

约定,更属于严重的 违法行为。

四、物业公司变更小区绿地用途未履行合法手续。

(一)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北京市绿化条例》第50

条明文规定:“禁止有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损毁树木、花草及绿

化设施……第57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

和用途。 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

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

其他绿地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 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保利物业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实属违规操作。

(二)未经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50 条第二款明确: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

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

关手续。第51 条第二款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

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

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

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五、保利物业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物业管理条例》

第6 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

督权……”保利物业擅改小区绿地用途并未提前通知业主,而且在业

主发现小区绿地被铲除后还表示破坏绿地无需业主同意,明显侵犯了

业主的合法权利。

六、物业公司变更小区绿地用途依法应受相应处罚。《物业管理

条例》第66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

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

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3-10-18

站长呢,现在你可以为民做主了吧.

 

发表于2013-10-18

请求置顶

发表于2013-10-18
搜房网友(过客),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侵占绿地,破坏环境”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10-19

我感觉,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了,这个问题确实要解决,大家齐心协力把

发表于2013-10-19

作为普通业主,我们能做点什么,请大家告知!

发表于2013-10-21

支持维持绿地原样的业主,有没有人组织维权,这样的物业真让人寒心。

发表于2013-10-21

车棚建在楼前,太难看了,想想什么品质的小区才会这样啊!!!

坚决抗议。

发表于2013-10-21

物业 这举措怎么不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呢 应该大部分业主是不赞同的吧

发表于2013-12-05

车棚的车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小区整体环境。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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