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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主疑遭钓鱼执法被认定非法拉客 告赢交警

发表于2016-09-14

人问路 结果变成金融非法拉客
理财电动车被扣罚款500文化元,车主不服告赢交警金融拉客,电动车却让交警金融客,电动车却让交警扣了,罚了500元。”西安市民丁先生认为交警对他的处罚不合法,起诉了交警曲江大队。去年10月,雁塔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 处罚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问题,确认 处罚违法。
今年6月6日,丁先生的代理人吕福山接到法院通知,丁先生所缴纳的罚款、停车费等均已强制执行回来,可以随时领取。
车主:
“遇女孩问路,结果被扣电动车”
丁先生是某印务公司员工。据他讲,2012年6月21日晚9时,他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大雁塔北广场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路边有两个女孩向他问路,随后“被交警曲江大队把电动车扣留,让我去大队接受处理。”他称,大队里一名民警给他出具了一张 强制措施凭证,告知他实施了拉客违法行为,“我多次到警务大厅要求处理,执法民警拒绝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
同年7月6日,丁先生按照要求提交了电动自行车行驶登记证、保证书等,交警大队要求他缴纳500元罚款,出具了25张面额为20元的当场处罚定额收据。“缴纳完罚款,交警给了一张支队指定的停车场的停车卡,我交了停车费后,停车场把车还给了我。”几天后,丁先生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交警曲江大队罚款500元的 处罚行为违法、返还500元罚款及停车费等。
庭审:
交警队称询价的是两名女协警
交警曲江大队辩称,当时丁某驾电动摩托车在大雁塔北广场 停车待客。曲江大队民警发现其正在和路人商讨乘车价格,遂将车辆扣留,开具强制措施凭证,7月6日丁某到曲江大队接受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丁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大雁塔北广场被交警曲江大队民警以拉客为由,将该车扣留,开具了 强制措施凭证。7月6日,丁某到曲江大队,依据该大队要求提供了一份保证,内容为“我保证不去大雁塔北广场,不和陌生人讲话,以前没拉客以后更不会”。丁某当场缴纳了500元罚款,交警没有制作调查笔录和 处罚决定书,只是出具了25张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当日,丁某到位于莲湖区三民村的停车场取回其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
庭审中,交警曲江大队称,“大队的两名女协警在大雁塔北广场问原告去不去小寨,原告说去。在商讨乘车价格的过程中,被告大队民警将原告的车辆扣留。”但原告丁某并不承认与他人商讨乘车价格,其代理人吕福山认为,交警有“钓鱼”执法之嫌。
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雁塔法院认为,《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违反该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认为按相关技术条件,丁某的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按西安市有关通告“电动三轮车以及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罚。”
经审查,通告还规定“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一律不予登记发放牌证。”丁某持有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的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明确载明其被扣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交警部门能向丁某核发证明,说明其电动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因此,法院认为,交警曲江大队按照相关技术条件自行认定丁某的车辆属机动车缺乏依据,适用机动车有关规定对丁某驾驶非机动车行为进行 处罚“与法相悖”。在事实上,曲江大队认为丁某从事了非法营运的拉客行为,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曲江大队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丁某实施了载客行为,交警部门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在执法程序中,交警部门对丁某处500元罚款,按照《 处罚法》规定,应当制作 处罚决定书,但本案中并未向丁某作出该决定书,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其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500元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中交警部门未按该程序要求予以实施,故 处罚程序违法。
综上,法院认为,交警曲江大队对丁某作出的 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丁某要求确认该 处罚行为违法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判决:
处罚行为违法,返还罚款,赔偿保管费
同年10月底,法院判决,确认交警曲江大队对丁某作出的 处罚行为违法,判决生效起10日内返还丁某所缴纳的罚款500元,赔偿丁某给停车场支付的保管费1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交警曲江大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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