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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协商未果 开发商须全部退还认购定金

发表于2010-05-07
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协商未果 开发商须全部退还认购定金
案情:先生为了使用购买由北京CFSD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2010年4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买受人于2010年4月11日前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4月6日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刘先生如约到开发商指定的售楼处去协商《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款,刘先生提出了两点最基本最合理的协商意见:1、由于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ZG银行FT支行,所以对于解抵押的时间应该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具体明确。2、由于购买的是精装修的房屋,所以房屋装饰设备的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标准要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具体约定。开发商不接受,而且没有任何理由。于是刘先生向开发商主张返还购房定金,遭到拒绝。
先生在万般无奈之下,于2010年4月7日通过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网站(www.fc110.net)找到胡文友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阅卷、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胡文友律师起草了律师函,于2010年4月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开发商寄出,开发商想欲再次与我方协商,胡文友律师如约进行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 ,开发商使用了多种话语诱导、书面诱导的方式欲达到买方违约的目的,都被胡文友律师轻松识破并限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刘先生定金?结果,在指定的期限内开发商通知刘先生于2010年4月30日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律师说法:
1、开发商也即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订)金返还买受人。
2、购房者购房盲目、法律观念不强,对于购房产生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再加上社会重利风气盛行,所以请广大购房者多参考相关案例,以防遭遇法律风险,最好请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陪同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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