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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人说,终于有了一套南北通透的大房子,这下可以省心了

发表于2014-05-26

 一般收房流程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通知购房者到约定地点领取或快递《入住通知书》;购房者在约定时间持《入住通知书》到现场售楼部或物业管理处联系收房事宜;有关工作人员带领购房者到所购房屋进行现场验房(可请专业人士),对各项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若验收合格,购房者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并当场填写《住房登记表》,领取房屋钥匙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管理处的统一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购房者也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收楼入住手续,再次收房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收房中到底是先收后验还是先验后收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 “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 购房者的知情权。        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 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优嘉优筑专业验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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