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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禁止强拆。强拆终成历史!

发表于2012-05-04

强拆终成历史!
  
新京报今日消息: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昨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 强拆,改由 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 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强执原则 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

【法释原则】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 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

副校长马怀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 机关则是自裁自执。 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这往往会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

“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司法解释将原来征收补偿条例的第28条,从法院强制执行角度,做了具体规定。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主要是审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角色。通俗地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拆迁法规沿革】

●1991年6月1日

当地政府可组织拆迁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2001年11月1日

机关可自行强拆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 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2012年1月1日

强执由法律设定

全国 常委会通过《 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13条规定:“ 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 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 决定的 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0日

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10日实施

发表于2012-05-07
终于不让强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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