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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网搜失踪人员资料联系家属索“赎金”获刑

发表于2016-12-01

从寻人启事网中获取财经失踪人员的信息及其家健康属的联系方式,以打电健康话和发短信的方式与失生活家属将“赎金”汇到指生活将“赎金”汇到指定账户上牟利。记者昨天获悉,清新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种新型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成某彬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成某彬用手机浏览网页过程中,从互联网上的寻人启事网中看到了失踪人员的信息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后,萌发出利用失踪人员家属担心家人安危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牟利的歹念。
于是,成某彬利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分别以陈某强和周某江为户名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
2010年12月23日,成某彬在清新县太和镇八片村的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获取陕西省紫阳县失踪人员吴某的信息后,便电话联系吴某的父亲吴某材,称吴某在其手中,想要回儿子必须汇50000元,钱汇到后就把吴某送回家。
之后,成某彬又通过手机短信发出“如果不汇钱就卖吴某的身体器官”等话要挟吴某材,吴某材并没上当,后被告人成某彬以先付500元才能与吴某通话为由向吴某材索取500元。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成某彬通过互联网获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失踪人员陆某秩的信息后,遂电话联系陆某秩的弟弟陆某超,称“陆某秩在我们手上,必须先汇款再放人,否则不能保证陆某秩的人身安全”。随后,被害人陆某超通过被告人成某彬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2600元。
5次敲诈勒索钱财34120元
此后,成某彬又“故技重施”,3次利用相似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这5次敲诈勒索来的钱财共计341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彬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的事实并对他人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另外,由于成某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最终,成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诈骗方式拆解
从互联网的寻人启事中搜寻失踪人员信息和家属联系方式。
打电话联系家属,称失踪人员在自己手中,必须先汇款再放人,家属不上当就威胁要“撕票”。
待家属汇款后,就玩“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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