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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房验收经验和常识

发表于2014-03-05

一、审查有关证件

作为购房者,应首先审查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关于交房条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竣工备案验收表》,作为购房者一般可以拒绝收房。此外,购房者还要审查几个证件,包括:住宅质量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面积实测表等,否则一旦接钥匙,再提面积问题就晚了,在司法实践中,以收房时未提异议,视同购房人事实接房放弃 积争议的权利。

二、审查交房费用

A、房屋价款结算:对于期房而言,合同价款是依据房屋预测面积计算的,等房屋竣工后,实测面积肯定会有所差异,双方根据面积差异来结算房款。

B、物业管理费用:购房者在接收房屋后,无论是否入住,就开始享受到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因此在收房时就须交纳物业管理费。按照现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最多可收取一年的物业费。

C、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为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大、中修而准备的基金,按照房款的2%交纳,可以交给开发商,也可以直接去房管局小区办交纳。

三、审查房屋的质量

验房主要是看房屋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包括户型、朝向、尺寸、结构等。如果这些方面发生变化,则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此外,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有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待修理后再重新验房。

建议审查房屋的质量应做以下准备:

1、带有日期显示功能的相机一部,以便拍下有问题之处作为凭证。

2、纸、笔,即时记下发现的问题以免遗忘。

3、易贴便条一叠,写下问题所在及维修意见,贴在出现问题的地方,以便维修人员查找。

4、扁型三插头小电器一个,插入屋内各个电源插座检查电源是否已全部接通。

5、售楼说明书,边看边对照着厨房、浴室等附送的设备是否符合开发商当初的承诺。

6、请有收楼经验的朋友同行,帮助提供意见,发现问题。

发表于2014-03-05

现在小区还有新房子吗?不是都卖完了吗

发表于2014-03-23

 为什么要先验房、后收房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老吕验房友情提醒:房子本身是商品,那就应该有和一般商品一样的交易的基本原则。大家常讲的一句话,买白菜还要看看呢,何况买房了。

那就是要“先验后收”即:先验房、后收房”

网上均可搜索(老吕验房)

有法律依据吗?(老吕验房)肯定的回答:有

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

根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质〔20071231

 

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五、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六、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

七、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室          20071130日印发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 购房者的知情权。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 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二、当接到通知后的准备工作,首先,准备好商品房买卖契约,户口本,身份证或证明有效身份的证件,还有必不可少的钱了。

三、准备必要的验收工具

1。可伸长的响鼓锤  (老吕验房的工具是自己发明的,可接很长的,跃层、别墅一定要有他这样的工具)﹙以检查别墅或带阁楼的﹚:用来检查墙面是否空鼓、地面是否空鼓、顶棚是否空鼓空鼓。﹙情况不同,要有经验判断要准确﹚更多了解请网上搜索老吕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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