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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于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论

发表于2016-04-25

2011年8月1海银财富3日,最新婚姻法司法海银财富解释(三)发布后,对海银财富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海银财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海银财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条,一时成为舆论焦点,引起议论纷纷。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司法立意是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因为婚姻主体的男女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这个司法解释的指向也是双方而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它既保护了婚后男方的不动产,同时也保护了婚后女方的不动产。
其二,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具有巩固婚姻和家庭的社会功能。虽然历来的婚姻基础都是精神与物质的结合体,但是现在80后、90后的择偶观却更多地倾向于物质,以致时常发生通过婚姻谋取对方房产的投机行为。如果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得到执行,必将剔除婚姻中的物质投机因素,从而更好地巩固婚姻与家庭。
其三,实行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可能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这就是舆论已经关注到的“不利于弱势一方”的问题。在我国,虽然男女平等平权是法定原则,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巨大的社会差别,更多的女性似乎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这个新法确有不利于女性一方的问题。
其四,排除潜在弊端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实行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地保障婚姻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也就是说,拥有房产的一方,如果因为主观过错导致婚姻破裂,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适用有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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