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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祖传老房被人40元长租 法官巧解历史遗留争端

发表于2015-07-01

明明是李家祖新华人寿上传下来的一间旧房,新华人寿却被陈家以每月40元新华人寿的使用费长年占住。李新华保险怎么样生活困苦、他处无房为新华保险怎么样活困苦、他处无房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李家诉诸法律,要求陈家迁出自家的房屋或按每月2200元的市场价标准支付使用费。近日,虹口区法院判决陈家应在廉租房租金标准之上向李家支付房屋使用费。
事情要从几十年前说起。系争房屋原本是李家祖辈 的私房,在上世纪50年代暂时租给陈家的祖辈携家人居住。在此后的岁月中,陈家始终居住在此,陈家的后人也在该房中长大成家,而李家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始终未能收回房屋。上世纪90年代,李家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房屋,但由于陈家生活困难,也没有其他安身立命之所,无处可迁,李家也无可奈何,只能接受法院当时作出的由陈家向李家每月支付40元使用费的判决。
如此又过去了十多年,李家感觉到以现在的经济水平和市场条件,陈家仍旧按照每月40元支付租金,实在太不公平,自家的财产权益将永远无法实现,故家里人协商一致后,再次起诉陈家。
案件审理中,陈家依然强调,并非故意要占用李家房屋,实在是一方面因历史原因造成陈家长年以来都居住在此的事实,家人户籍也都在该房屋内,另一方面陈家的经济条件 困难,生活困苦,无法另行解决住房问题,也无力支付较高的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陈家系基于历史原因而长期占用系争房屋,不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恶意侵占;但李家作为系争房屋的 权人,其正当的财产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的经济、物价水平及国家住房政策等均已发生巨大变化,再以每月40元作为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显然有失公平。目前,我国已建立包括廉租房在内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如果陈家确实存在生活和经济困难,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则完全可以用廉租房这一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来解决居住问题;如果陈家的经济状况超过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则其显然也没理由要求他人以自己的私有财产提供比国家政策更为优越的住房保障待遇。因此,陈家对系争房屋的使用费至少应不低于廉租房租金标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为陈家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为每月400元,同时考虑到面对费用标准的变化,陈家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寻求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居住保障方式,故对启用新的费用标准给予一定宽限期。
判决后,陈家并未上诉,接受了新的使用费标准,并表示将积极寻求申请保障房,以解决与李家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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