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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个税20%已存在20年 旧政策释放新恐慌

发表于2013-03-12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开始惊慌失措。

  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1994年,国家将3部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修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显示,“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第五条第五款解释称:“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1994年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6次修订,但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重要内容并未出现过变更。因此,如果从1993年算起,“二手房交易要缴纳20%的个税”的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对于存在20年的20%个税,这个旧政策引起了新恐慌,你怎么看呢?



发表于2013-03-12

原来就有20%的税务???真的??有么?

发表于2013-03-12

都是政府为了20%个税的施行 释放的消息

发表于2013-03-12

不是1%么?

发表于2013-03-13

每一次调控都

发表于2013-03-20

哎 错误的政策也执行

发表于2013-03-27

新出的广州省的国五条 也没具体提及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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