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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论文作假处理办法意见稿被指条款过于抽象

发表于2016-11-10

部 论文财经作假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健康稿被指条款过于抽象,生活
规定太笼医药能重拳打到棉花上
健康重拳打到棉花上
最严论文造假惩罚制度尚需实施细则
虽然被认为是论文造假者可能遭遇的最严厉的惩罚制度,但 部在7月16日公布的《关于对 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仍被一些 打假人士和 问题观察者认为存在问题,比如条款太抽象,规定太笼统,一些惩处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
《办法》未对抄袭、剽窃的概念作出界定
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办法》不仅未对抄袭或剽窃的概念作出界定,而且也没有分清抄袭(或剽窃)的多种不同情况,例如是观点剽窃、数据抄袭还是文字抄袭,是整体抄袭、大部分抄袭、小部分抄袭还是个别地方抄袭,不同的情节应予不同程度的处理,但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个处理办法还只是很虚的原则性条条,不具有可操作性。”
21世纪 研究院(微博)副院长熊丙奇(微博)也认为,我们国家没有学术共同体,评价标准也不一,对抄袭和剽窃的定义各行其是。过去的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问题难处理,就是因为相关规定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差,即使社会上共同认定的抄袭、剽窃行为,当事人也总会作出“过度引用”等诡辩逃避责任,从而导致对学术失范的“零容忍”变成了“零作为”。“要让这个《办法》有可操作性,必须要出台实施细则,将一些概念作出界定,不能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复旦大学(微博)图书馆馆长、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葛剑雄也认为,这个暂行处理办法没有对一些概念比如抄袭、剽窃等作出界定,肯定会在实际案例中引发争议。“应由主管部门(如 部 办、各省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学生论文有问题该不该问责指导教师
《办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款也引发了争议。如第八条规定,“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 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 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有声音认为,学生出的问题不该由教师承担。
方舟子认为,这一条里用了“可”,说得不明确。从理论上说,学生的论文出了问题,指导教师至少负有监督、审查不严的责任,对教师给予一定的处罚并非不公。“ 是现在学生当中之所以会出现大面积抄袭的情形,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 大量扩招有关,如果规定教师也要受处罚,让教师更负责任,有助于遏制抄袭的泛滥。”
葛剑雄也认为,学生论文中出现此类问题,即使教师完全没有直接责任,至少也说明他不适宜指导学生,所以暂停招生是合适的,并非不公平。
重新审查问题论文应限定时间节点
《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对已经通过答辩的 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 授予单位的 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有声音认为,重新审查等没有时间节点的规定,本来该有的调查有可能拖一拖就拖黄了。
这种状况确曾出现过。比如,中国青年报曾揭露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博士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问题,当事人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
然而,今年4月,记者向许永刚的博士 授予单位苏州大学求证后发现,许永刚的博士 仍未被撤销,有关负责人的答复是“此事正在按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发现,苏州大学2009年公布的《苏州大学硕士、博士 授予工作细则》虽规定:“对于已经授予的 ,如确认 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 规定者,院(部、所、 、室) 评定分委员会和校 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校 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已授 等有关决议。”但该细则也没有作出时限上的规定。
方舟子认为,认定抄袭通常并不难,所以完全可以限定时间,例如在接到举报的半年内作出决定。
葛剑雄也表现,如果没有一个时限,很多事就会在拖延中不了了之。“外界质疑那位‘最年轻市长’硕士论文抄袭已有多年, (微博)一直说在调查,但不知何时会有结论。”
问责 授予单位的规定如无细则必定形同具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 申请者的 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 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 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 部门核减其招生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葛剑雄和方舟子都认为,这些条款没有作出数据上的限定,有可能导致流于形式。
葛剑雄说:“这一条如不制定细则,并切实实施,必定会形同具文。”
熊丙奇则担忧:“对于这一条,鉴于学术不端处理会给 带来严重后果,甚至被取消 授予权,影响到来年的招生,对于学术不端, 会严肃处理吗?还是会百般遮掩?”
“专门机构”到底指什么机构
《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对本单位出现 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 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其 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取消 申请资格或者撤销 的决定。”
对于“专门机构”的提法,葛剑雄觉得很奇怪。他说,目前我国大学里,除了各校自己组织的学术规范委员会或学术、 委员会外,根本没有什么“专门机构”,除非涉嫌违法,才能由法院受理。对涉及校领导或上级领导的论文,校内一般处理不了,有了结论也难服众。“如不落实,此条规定也毫无实际意义。”
熊丙奇说,他也不知道这里所言的“专门机构”到底指什么机构,他表示,目前,我国高校对于内部的学术不端,尤其当事人是院士和校长时, 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态度,还美其名曰维护 的声誉。“对于这些人的调查,确实应当启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
方舟子认为,对涉及普通学生的 论文,如果都要由第三方机构来认定,会很麻烦,由校级机构来认定即可。但他也赞成“对涉及系、校领导的事件,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来认定”。
有时候仅仅撤销 对造假者并无负面影响
葛剑雄还对《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有建议,该条规定,“ 申请者的 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 申请资格;已经获得 的,依法撤销其 。取消 申请资格或者撤销 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 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 申请。”
问题在于,虽然规定已获得 者可撤销 ,但撤销后往往对凭借 获得工作及其他利益的造假者很难有什么负面影响,对此,葛剑雄建议,应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中纪委、中组部等制定办法,出台处理意见。“如没有相应的制度, 取消其 ,当事人可能毫发无损,甚至可以继续使用。我认为,对于这些造假者,至少应规定在 或省市媒体公布出来。”
葛剑雄还表示,条款中对处理意见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并无规定,“包括被处理对象和举报人,如果不服,该向谁要求复议,由谁裁定,几轮终结,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一个机构来受理这类问题,这很容易导致为一个案例产生无休无止的争议,所以在这方面应该明确”。
“如果没有实施细则,我认为这个《办法》对于遏制论文作假不会起到什么大的作用,重拳可能会打到棉花上。”熊丙奇这样跟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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