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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卖房后房屋 自觉吃亏 拒过户成被告

发表于2015-06-09

因房价飞涨,一恒信玺利对夫妻卖房后又后悔了恒信玺利,不肯过户,最终被告恒信
2008年初,夏明夫妇花55万元购买了本市河北区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8月,夏明夫妇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套房屋总价款64万元。另外,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李女士支付定金34万元,余款30万元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日内给付。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34万元,2010年1月,夏明夫妇办理了相应的手续。而后,李女士找到夏明夫妇,要求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两年来房价上涨很快,夏明夫妇觉得吃亏,不想卖房子了,要把钱退给李女士,李女士反对,后来夏明夫妇又提出让李女士补偿因房价上涨形成的8万元差额后再交房。
李女士多次找到夏明要求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夏明却置之不理。日前,李女士以夏明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夏明夫妇必须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3万余元。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鲍宏声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能否因房价上涨的原因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首先,李女士与夏明夫妇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上的变动,但是并不影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二手房买卖合同》既已生效,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女士要履行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夏明夫妇要履行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再次,本案中,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了己方的义务,即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反观夏明夫妇却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却认为目前房价上涨,似乎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拒绝履行协助交房甚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夏明夫妇的行为构成《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李女士与夏明夫妇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就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所以法院判决夏明夫妇必须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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