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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的时候如何避免定金陷阱呢?

发表于2012-05-17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 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大家要注意啊

发表于2012-05-17
真的可以避免吗?
发表于2012-05-18
关注啊
发表于2012-05-18
关注啊
发表于2012-05-18
诚意金也是吗?
发表于2012-05-18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发表于2012-05-18
一定要注意啊,谢谢楼主
发表于2012-05-21
很值得关注啊
发表于2012-05-21
发表于2012-05-21
小乔踏春,您好!你所发的帖子“买房的时候如何避免定金陷阱呢?”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锦上国际区业主论坛固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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