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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价房资格被取消购房人状告住保办

发表于2012-01-18
在以个人名义申请限价房后,刘先生又以自己的名义给父母贷款买了套房,结果被以“隐瞒”资产状况为由,取消了限价房购买资格。刘先生不服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朝阳区住房保障和改革 室(以下称住保办)的这份处理决定。2010年10月14日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据介绍,2008年6月,刘先生在京申请了限价房,并如实填写了申请表。此后不久,其父母在洛阳老家的房子拆迁,得了不到30万元的补偿款。同 年8月22日,用父母的钱支付了30余万元首付,刘先生贷款40余万元,购买了天通苑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他名下。2008年10月25日,刘先生按朝阳 区住保办的要求认购了位于朝阳区北辰的限价商品住房,并签订了合同。

2009年11月,朝阳区住保办在对刘先生的购房资格进行复查时发现其名下有房。2010年4月30日,住保办作出了取消刘先生限价房购买资格,刘先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责令于15日内办理退房手续的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刘先生认为,在其提交申请后,住保办有法定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通过审核的家庭下发《备案通知单》,但他至今未见到这份通知。由于住保 办未按规定程序执行,造成他不知道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什么部门申报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对此住保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称他故意 “隐瞒”不能成立。此外,刘先生认为,天通苑的商品房归其母亲 ,他与母亲达成了《房屋 权约定协议》,因此他对并非自己实际 的房屋无需申报。朝 阳区住保办的代理人拿出相关规定表示,刘先生隐瞒了家庭住房和资产变动的真实情况,取消刘先生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并无不当。此案将择日宣判。

发表于2012-01-18
看来审查的还挺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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