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发布的“京七条”中:
为防止个别购房人利用转让自住型住房获利,意见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 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 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果有 ,应当将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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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梧桐苑也算的话,那以后出售、价格不都大打折扣了?
又一次体会到:在中国,政策变化的风险真大啊!政策中也得明确一下从发布之日后上市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适用于此规定吧?
恩,也算是一种打击 的行为吧。
自己找到答案了,合同中就有“……普通商品房……”,
这下放心了
10月23日发布的“京七条”中:
为防止个别购房人利用转让自住型住房获利,意见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 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 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果有 ,应当将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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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梧桐苑也算的话,那以后出售、价格不都大打折扣了?
又一次体会到:在中国,政策变化的风险真大啊!政策中也得明确一下从发布之日后上市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适用于此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