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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拒绝收房的7项法律依据

发表于2016-03-15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如果有房屋质量相关问题,请咨询沣浩达验房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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