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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问题?

发表于2014-10-12
标签:转让 施工 设计 监理单位 建设 

其中,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这条不知道好不好,建设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以及转包,现在很多都是打工程包来给小包工头分包做,这个行业基本都这样,是否会影响到劳动力。农民工大多都是做工地,然后有打包工头,小包工头类分包。如果是禁止转包,工地人员咋办啊。这点我觉得可以取消呢。你们怎么看啊。


发表于2014-10-12

我觉得是不太合理呢,有问题,可以调整下吗?都出台了

发表于2014-10-12

是呀不准外包,咋弄

发表于2014-10-12

能出台自然没有问题,执行吧。

发表于2014-10-12

能出台自然没有问题,执行吧。

发表于2014-10-12

有问题这条。

发表于2014-10-12

感觉有点小问题,可以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才对哦。

发表于2014-10-12

这个如果严格执行的话,要死掉多少包工头啊,不准外包,农民工杂活哦。

发表于2014-10-12

不合理,不合理,需要调整改多好呢。

发表于2014-10-12

合理的,不然都不出台了,别人出台这个条例,就是为了控制风险,有什么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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