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 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常州物资回收。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 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 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常州物资回收。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 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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