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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乌审旗:工商银行违规放贷800万扣押担保人房产

发表于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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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工商银行违规放贷800万扣押担保人房产


(宝月楼网讯)2013年3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串通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泉、冯花英、高占祥、王林林签订保证合同。


经查:1、2014年8月4日对《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第三人袁泉、冯花英、高占祥、王林林房屋财产裁定予以查封。


2、2015年5月5日,乌审旗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以〔2015〕乌商初字第18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诉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泉、冯花英、高占祥、王林林金融借款纠纷立案审理,并通知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泉、冯花英、高占祥、王林林出庭应诉。


3、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东风皮卡、天津一汽品牌汽车销售;二类汽车维修、工程机械设备及汽车配件、五金建材销售;二手车置换,汽车美容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户外广告。注册资本1000万。企业法人谷子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2014〕96号文件批准逮捕。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了预算,未见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以及企业显现的经营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贷前调查不充分,违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尽职要求,盲目授信,贷后检查没有全面反映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


《国务院 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国务院 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规定: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违反《国务院 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国务院 厅关于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规定对多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贷后管理导致国家资金流失,因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一方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5、乌审旗住房管理 违反法定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谷子忠办理抵押登记。犯罪嫌疑人未经物权人袁泉到场确认也未提供房产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身份证原件, 资料是犯罪嫌疑人谷子忠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犯罪嫌疑人谷子忠串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侵害物权人合法权益,以合同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乌审旗住房管理 为犯罪嫌疑人谷子忠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对此,我们希望引起银监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纪委、乌审旗公安局、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乌审旗人民法院的高度在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谷子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乌审旗住房管理 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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