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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虐童两年,女教师只能无罪释放吗?!?

发表于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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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两年,女教师只能无罪释放吗?!?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 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 拘留。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这个结果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称赞,认为温岭警方具有法治精神,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在办事。可是也受到了许多民众的质疑。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浙江温岭10月24日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引发强烈社会关注。当事老师颜某随即被辞退。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介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这个结果在民意之外,却在法理之中,警方确实是依法办事

温岭警方是以“寻衅滋事罪”这个不伦不类的罪名来刑拘颜某的,专题《幼师虐童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对此进行过深入分析——这个从臭名昭著的“流氓罪”脱胎而来的“口袋罪”的前提条件是“破坏社会秩序”。而虐童显然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在该专题的调查中,有高达91%的网友都表示不认可颜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问题在于,警方也用不了别的罪名。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虐待罪?施害人必须是被害人的共同家庭成员才行。

所以,警方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方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说,无论是检方还是警方最后都恪守了司法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无可指责。

然而公众的愤怒也并不“莫名”,央视对警方采访证实颜某虐童长达两年

许多人愤怒在于,颜某并不是偶尔为之,根据央视对温岭警方的采访,颜某虐童长达两年,而700多张的照片(不少涉及虐童)也都基本属实。

在同案中,有一位为颜某拍照的女教师童某,根据新闻报道,她还是个实习生,拍照也是被颜某要求的,当时,拍照的童某制止过颜某,但是颜某坚持要拍。可这位童某,也同样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给 拘留了7天。

颜某和童某的行为其实差别 大,但是处理结果却相差不大,比起来,童某就很“冤”了,大众的愤怒实属必然,非要说什么舆论要绑架司法,无疑有失偏颇了。

权宜之计是,家长以“侮辱罪”提告发,可能成同类案件一时的处理范本

立法有着滞后性。即便是今天刚刚公布实施的法律,明天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所难以预见的犯罪行为。针对虐童行为肯定不能等到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罪名之后才处理。尤其是在中国的虐童可能 严重的情况下。

有一个例子,像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就不适合14岁以上的男性,但是现实中类似“智障成年人”被拐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适用,但是,还有“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是适用的,也并不超出罪刑法定原则。

其实,在刑法中有一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有人认为颜某其实不存在践踏幼儿尊严的主观故意,就是在体罚不听话的孩子。不过,到底有没有主观故意,其实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侮辱罪”最大问题还是在于这是一个“自诉罪”,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但是,法律人士可以建议幼儿们的父母进行起诉,公益律师也可以提供法律意见。

在法律上,自诉罪用的是“告诉才处理”一词,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也许,检察机关在防止虐童的问题上,也可以有更积极的姿态。

当然,到底虐童程度是否严重到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成立该怎么量刑……是法官的职责。

保护儿童权利,社会如何撒起一张网

台湾地区一起“校长包庇‘狼师’”的案子曾引发公愤

几年前,在我国台湾地区发生过一起 轰动的案子。台中市一位谢姓 男教师利用课外辅导、午休、体育课等机会陆续对班上四名男学童亲吻、抚摸,乃至 严重的性侵。案发后,这名男教师被判处十 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家长们和社会团体对此并不满意。他们认为, 的校长实际上包庇了该教师。因为家长向 检举揭发之后,校方一度打算隐瞒事实,只对上级含糊其辞地汇报了有“性骚扰事件”。一直到家长求助于社会团体——人本 基金才有结果。家长们控告 胡姓校长涉嫌伪造文书,但是法庭依法宣判她无罪。而后来胡姓女士换了个 ,继续当校长,人们 不满。这里的不满,一是对 处罚的不满,二当然是对立法、司法的不满,认为法律在此有漏洞,校长应该负上刑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间团体代表——人本 基金会、“立法代表”——“立法委员”黄志雄等人、“监察代表”——“监察院”,“ 代表”——“ 部”和台中市都有所行动。

发表于2012-11-22

在虐待体罚学生方面,没有法条可以遵循吗?

发表于2012-11-22
这个不好说,法律有它的规定
发表于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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